摘要:海南万宁石梅湾买房,海南房产税不交会以拒税、避税、逃税进行拘留,建议按约缴纳。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房产税暂行条例》文号:国发[1986]90号发文单位:国务院 发文日期:1986-9-15..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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万宁石梅湾房产税不交会以拒税、避税、逃税进行拘留,建议按约缴纳。
文号:国发[1986]90号发文单位:国务院 发文日期:1986-9-15
第一条万宁石梅湾房产税在城市,县城,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。
第二条万宁石梅湾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。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,由经营万宁石梅湾房产税法律管理的单位缴纳.产权出典的,由承典人缴纳。产权所有人,承典人不在万宁石梅湾房产所在地的,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,由万宁石梅湾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。
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,经营管理单位,承典人,万宁石梅湾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,统称为纳税义务人(以下简称纳税人)。
第三条万宁石梅湾房产税依照万宁石梅湾房产原纸一次减除10%至30%后的余纸计算缴纳。具体减除幅度,由省,自治区,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.没有万宁石梅湾房产原纸作为依据的,由万宁石梅湾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万宁石梅湾房产核定。万宁石梅湾房产出租的,以万宁石梅湾房产租金收入为万宁石梅湾房产税的计税依据。
第四条 万宁石梅湾房产税的税率,依照万宁石梅湾房产余纸计算缴纳的,税率为1.2%;依照万宁石梅湾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,税率为12%。
第五条 下列万宁石梅湾房产免纳万宁石梅湾房产税:
一,国家机关,人民团体,军队自用的万宁石梅湾房产;
二,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万宁石梅湾房产;
三,宗教寺庙,公园,名胜古迹自用的万宁石梅湾房产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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